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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体育学院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广州体育学院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各项会计规章制度的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制定我院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条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合法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帐,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及时性: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三)一致性: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四)会计期间: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六)会计科目: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一至四级会计科目设置与省教育厅和省财厅的规定一致,学院可根据具体核算业务的需要自行设置5-7级明细科目。

(七)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已规定了格式的除外)。

(八)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及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一年,次年移交财务档案管理员管理。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由财务系统维护员负责管理。

 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各部门在办理各项会计事项时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交给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职工因公借款,应填写借款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附在借款记账凭证之后,第二联附在报销或还款记账凭证之后,第三联于借款结清后还给借款人;

6.经上级或学院领导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装订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7.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金额错误的原始凭证只能重开,更正无效),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二)记账凭证: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会计主管人员、审核人员、复核人员、经办或领款人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编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原始凭证复印件;

5.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错误时,应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始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和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篮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三)记账凭证的填制: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1.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币种符号和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2.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位;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位止,在之后应当写字或字;大写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字;

4.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5.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字,也可以不写字;

(四)会计凭证的传递:经办人将整理好的原始凭证交给会计审核人员,审核人员认真审核后输入电脑制成并打印出记账凭证交给经办人,经办人将记账凭证传递给复核人员,复核人员经过仔细复核无误后交还给经办人,经办人将签名后的记账凭证交出纳领取现金或支票。出纳人员对好账后将记账凭证交给凭证装订员整理装订成册,由会计核算科保管一年备查,次年移交给财务计划科档案管理员归档保管。

(五)会计凭证的保管

1.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有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支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印;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院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原始凭证,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经办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院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会计账簿

(一)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具体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二)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当天打印,并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核对无误。其他账簿应半年或一年打印一次。

(三) 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四) 按照规定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且总帐与其对应明细帐累计数一致,并将各账户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五)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会计报表

(一)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附表及附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三)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互相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四)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可自行规定。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