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体育学院会计基础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保障学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6〕19号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政部1996年6月10日发《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一)学院及二级会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产、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三)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四)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于年终后两个月内装订、整理,归财务处档案保管两年,以后转交学院档案室。
(七)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填制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1)凭证的名称;(2)填制凭证的日期;(3)填制凭证单位的公章;(4)接受凭证单位(即付款单位)名称;(5)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凡具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
3.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部门主管”、“验收或证明”、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及所付款项的“用途”,如需入库的实物,还须有入库验收单;
4.职工因公出差借款,应填写借款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附在借款记账凭证之后,第二联附在报销或还款记账凭证之后,第三联于借款结清后还给借款人;
5.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使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二)原始凭证的更正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金额错误的原始凭证只能重开,更正无效),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三)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1)填制凭证的日期;(2)凭证编号;(3)经济业务摘要;(4)会计科目;(5)金额;(6)所附原始凭证张数;(7)审核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经办人员签名,如收款和付款凭证还应由出纳员签名或盖章;
2.填制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每月一个顺序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应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5.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编号或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6.记账凭证入账后,发现错误的更正方法:
(1)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记账凭证内容相同的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用蓝字重新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2)当年内发现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的,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并附上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的说明;
(3)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篮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并附上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的说明。
第四条 会计凭证的保管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原始凭证及现金、银行存款日记报表等,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盖章;
(四)对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
(五)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需借用原始凭证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方可提供复印并专设登记簿登记,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六)遗失原始凭证的处理方法:
1.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经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第五条 会计账簿的启用、登记
(一)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
(二)收款和付款业务,当天填制的记账凭证,当天结账,并打印当天现金收付表和银行存款收付表,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填制账簿启用表。
(四)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定期打印,按半年打印一次。
第六条 编制财务报告
(一)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认真编写报表附注及说明;
(二)会计报表应当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三)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四)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