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体育学院银行账户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实施财务监督工作,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内部牵制制度,结合本处实际情况制定银行账户对账制度。
第二条 对账人员的确定
银行账户的日常对帐工作由银行出纳担任,会计核算科科长负责定期复核检查。
第二条 对账主要内容
(一)核对银行存款的发生额是否正确,借贷方是否一致;
(二)核对单位开出的支票号和银行对账单支票号码是否一致;
(三)核对银行托收单的款项是否确实应由我单位支付。
第三条 编制未达帐调节表
(一)对帐人员根据银行对账单金额和本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双方余额应相等,分析未达帐项的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二)对不清楚的发生额,一定要及时查明原因,核对清楚。如发现支票已开出10天以上,而银行仍未达帐,应及时向经办人员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或收回支票。如银行已收到款项,而我方仍未收到时,应通过银行查明原因及时解决,最终确保银行存款账簿的每一笔业务都真实、完整、准确;
(三)对帐人员应在编制好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银行对账单的张数;
(四)对帐人员将填好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一起交给复核员复核,复核员复核后签名或盖章。每月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余额调节表应单独装订保管存档。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