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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体育学院支票和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体育学院支票和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支票和印鉴章的管理,规范支票结算行为,根据有关会计制度及规定,结合本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支票的签发

(一)支票签发工作由银行出纳担任,业务审核及复核人员不能兼任支票的签发工作;

(二)银行出纳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并已复核的记账凭证来签发支票;

(三)在签发支票前,银行出纳应认真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远期支票,不得签发限额支票;

(四)在签发支票时,应详细列明签发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金额及款项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套取现金或套购物资;不得签发无日期和无收款单位或金额的支票;

(五)支票印章实行出纳、会计分管,银行出纳先填好有关事项,并加盖所管印章,然后将支票存根附在记账凭证上,连同支票一起交由另一指定负责人核对后盖齐印鉴章,支票方为有效;

(六)签发现金支票应遵守现金结算管理制度;严禁用现金支票支付现金结算范围以外的应付款项;

第三条  支票保管

(一)银行出纳负责及时向银行申购支票,购回的空白支票应存放在保险柜保管。

(二)退回的作废支票由银行出纳负责收集保管,并在年末单独装订成册,次年移交会计档案管理员保管。

第四条  支票印鉴章保管

(一)为明确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加强内部牵制,支票印鉴章实行两人分管制度;

(二)财务处预留印鉴印章三枚,由银行出纳人员保管两枚,另一枚由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三)负责保管印章的出纳员不得兼管收据、发票等票据的购销工作。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